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耕地质量,推动种植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广使用
有机肥,有效保护土壤碳汇功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和〈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2〕8号)部署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和提高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积极性,推进广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减少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快实现广州市化肥使用量逐年减少的目标,提升耕地质量;引导种植户适度规模种植;提升农产品品质和产量,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农产品。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指商品有机肥属于认证供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包括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有机肥料。补贴资金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用于降低购置商品有机肥成本支出。
(一)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油料作物、
蔬菜、水果和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种植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种植面积达到15亩以上(含15亩,下同)。
(二)补贴标准。一是纳入补贴范围的补贴对象购置畜禽养殖废弃物(包括沼液)、秸秆、枯枝树叶、菇渣、粮油加工残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占比30%以上)的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400元,其中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包括沼液)为主要原料(占比30%以上)的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450元;二是经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种植类),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补贴标准均为每吨500元。所有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1吨/亩·年。
(三)供货企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认证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广州市内依法从事商品有机肥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所生产补贴商品有机肥必须以广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包括沼液)、秸秆、枯枝树叶、菇渣、粮油加工残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30%以上),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主要原料比例(生产企业需提供购买批次产品相应的生产台账或生产记录);三是所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取得肥料登记证;四是企业提供在信用中国开具二年内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版),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清算及预算
各区农业农村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补贴发放完毕,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复核及当年预算资金清算,送区财政局复核盖章,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清算。
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报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及本年度商品有机肥购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申报时间要求申报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资金预算,并在市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需求。
四、补贴流程
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者自主购买经认定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商品有机肥后,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行政村(或相当于行政村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由所在行政村(或相当于行政村组织)对本区域内用户提出的补贴申请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进行审核。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三)资金拨付。各区农业农村局汇总镇(街)上报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请,且经复核结果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
1.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全市实施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工作;指导各区农业农村局强化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商品有机肥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转移支付预算;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年度资金清算。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进行审核;组织镇(街)开展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报工作;对镇(街)上报的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进行复核;组织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与用户对接,指导签订产销协议;协助对商品有机肥质量检测;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建立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资料备查档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涉农镇(街)在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职责,并指导督促其开展政策宣传、种植户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核查以及申报补贴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
1.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审核转移支付预算;办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2.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管。
六、购销责任
(一)供货企业
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签订产销对接协议,建立和完善商品有机肥生产及供销台账(包括购销转账记录等);供应用户商品有机肥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供货企业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协助推动商品有机肥使用、推广,协助政府部门对农企、农户进行科学施肥培训。
(二)补贴对象
主动提高科学用肥水平,减少化肥使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进行申报;建立施用商品有机肥台账;履行产销对接签订的协议;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实施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是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表现,是落实广州市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减少化肥不合理使用,推进广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施用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农技、农机推广和肥料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优势,做好商品有机肥施用推广、技术指导、机械化施肥、质量监督、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和补贴对象。鼓励广大农民积极使用有机肥,并充分尊重申请者的自主选择权。实行非现金方式支付购肥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妥善处理。如发现补贴对象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补贴对象于202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所购商品有机肥参照本方案实施。各区可根据本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给予适当配套补贴。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